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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白旭慈善助学会”助学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根据《白旭慈善助学会章程》和《白旭慈善助学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以下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按照《白旭慈善助学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助学金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简朴;
4、在能力所及的情况下能够帮助别人,珍惜受助机会,懂得“感恩”;
5、生活特别贫困或遭遇突发事件影响到学习生活,急需帮助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区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顺利升学高中生。
第二条 资助的申请
凡符合本细则所列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区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顺利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均可向助学会提出资助申请。理事会受理资助申请材料,申请者应当实事求是,及时提供以下材料:
1、《白旭慈善助学会资助申请表》;
2、《待助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院校、学生会、教导处章印。
3、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主要支出情况和家庭所在市、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4、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出具书面《评定书》。
5、受助学生身份证件,监护人身份证件,学生证。
第三条 资助的评审
待助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助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员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根据《白旭慈善助学会章程》和《白旭慈善助学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评审的基础上,通过理事会研究,对受助学生名单及其资助额予以确定。
助学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委员评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及其资助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受助学生的资格及资助额有任何疑问,都可向助学会常设机构白旭慈善助学会办公室提出监督意见,助学会将根据意见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资助额不恰当的作出调整。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发放
助学会根据公示后确定的受助学生、资助额发放金,具体发放工作由助学会常设机构组织财务处操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白旭慈善助学会所有。
第六条 发布生效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发布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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