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旭慈善助学会基金管理办法
白旭慈善助学会管理办法
 
    为了对白旭慈善助学会进行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白旭慈善助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助学资金来源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实行;
    (二)由鄂尔多斯市金丰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旭个人出资500万元,通过对该资金的合理经营运作,实现利润后,用利润部分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该资金所有权属于鄂尔多斯市金丰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旭所有。
    (三)本助学会为关心教育事业、关爱贫困生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提供待助帮扶信息,从而实行一对一帮扶。本助学会不吸纳社会捐助资金及捐赠物品。
    (四)规范办理受助工作;
    (五)对资助对象实行文档管理,留存资助资料。
    (六)确保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由受助人或其监护人向本助学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生家庭所在市、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依据困难程度及其它综合情况,为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二、助学资金使用范围
    (一)助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白旭慈善助学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助学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所有资助款额由“白旭慈善助学会”管理。
    (三)资助因生活特别贫困而严重影响学业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地区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顺利升学高中生,帮助解决学习生活的困难。
    (四)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本助学会同意,不得擅自以白旭慈善助学会的名义进行募集资金或接受资助。
    三、助学金使用原则
    (一)资助必须经过助学会评审机构讨论后,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款额。
    (二)受助者应与助学会签订承诺意向书、受助合同:
承诺:
    (1)将获得的助学金用于解决学习生活的困难;
    (2)保持艰苦、勤奋、进取;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助学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2、主观上学习不努力;
    3、接受资助后一定时期内不为助学会反馈学习生活情况;
    4、不珍惜学习机会,对受助没有感恩之心;
    5、生活不节俭、有不正当行为。
    6、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不合格。
    四、慈善助学金申请
    (一)受助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申请办法

    符合如上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本助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白旭慈善助学会资助申请表、《待助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院校、学生会、教导处章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主要支出情况和家庭所在市、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出具书面《评定书》;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特困证明,以及所在学校对受助学生的评定。
    五、基金评审与发放
    (一)理事会根据情况确定每次资助经费总额,并讨论决定担任具体评审工作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具体评审工作由理事会成员担任,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额。
    (三)由理事会常设机构“白旭慈善助学会”发放。
    六、资金财务管理
    (一)助学会设立资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经费运作实行专项管理,接受会计和审计监督;
    (二)本助学会不吸纳社会捐赠资金及物品,只对关心教育事业、关爱贫困生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提供待助帮扶信息,从而实行一对一帮扶。
    (三)发放的资助款项由专用资金账户直接划拨至受助学生个人助学金账户,或以现金的形势予以发放;
    (四)资助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改变用途;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资助金最终解释权归白旭慈善助学会所有。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助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简朴;
    4、在能力所及的情况下能够帮助别人,珍惜受助机会,懂得“感恩”;
    5、生活特别贫困或遭遇突发事件影响到学习生活,急需帮助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区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顺利升学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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